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近日,《宿遷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旨在厘清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細化任務、明確要求,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
《辦法》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細化落實《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要求,通過運行“雙主體責任+四級屬地”機制,構建“舉辦者+承辦者自查自控、市縣鄉村四級屬地管理、部門協同”責任體系,實現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全域覆蓋、責任有效銜接。
何為農村集體聚餐?《辦法》指出,在農村(包括城鄉接合部),因婚喪嫁娶、喬遷祝壽等事宜在餐飲服務單位之外的場所,以下列方式自發組織的50人以上(含50人)參加的群體性聚餐活動:舉辦者自己加工制作的;應舉辦者要求,由舉辦者采購或者提供食材原料,承辦者上門提供加工制作服務的;舉辦者和承辦者約定,由承辦者采購食材原料,并提供加工制作服務的。
《辦法》對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作出明確定義。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是指組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個人、家庭、團體、單位等。承辦者,是指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餐飲加工制作服務的餐飲服務單位、農村流動廚師、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
《辦法》中規定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要提前告知相關信息,那么,具體應該告知哪些信息、向誰告知、什么時間告知?
農村集體聚餐的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喪事聚餐于當日、其他聚餐提前48小時),向集體聚餐舉辦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告知舉辦時間、地點及預期參加人數、承辦者及加工制作人員基本信息、餐具來源和消毒方式以及國家、省規定的其他信息。村(居)民委員會對告知情況進行登記,鄉鎮(街道辦)負責安排人員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指導,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同時,為了加強對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的健康管理,《辦法》要求,承辦者應當組織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不得雇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外,《辦法》對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食品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食品采購中,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留存購貨憑證;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制作和用餐場所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貯存運輸中,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配備與貯存、運輸、裝卸和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要求相適應的容器、工具、餐廚具及消毒設施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廚具、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不得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禁止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聚餐人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成品進行留樣。(記者 孫小明)